来信日期: | 2019-12-10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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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局长您好,本人小学至初中使用姓名均与户口本不一致,中考前父亲去派出所申请更名,派出所以未成年不予更名多次拒绝申请,导致本人自初中之后就因为姓名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自卑及抑郁;本人成年之后了解到《民法通则》成年人拥有使用修改本人姓名的权利,且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合理履行本人的法律义务,理应可以合法使用本人的法律权利,于是本人再次申请更名,和县派出所却以不符合更名条件为由拒绝申请,当本人多次申明因姓名带来的痛苦时,所长以“我并不这么觉得”为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似乎是在批评本人的心理素质而不是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就此本人有以下几点疑问:请问下位法是否就大于上位法?是否可以说地方政策高于民法通则?社会环境已经如此严峻,当本人受尽嘲讽和歧视,导致抑郁痛苦时,要如何自证这种长期抑郁带来的痛苦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本人自身的性格缺陷,而是外界(同学和同事)一直以来给我的负面反馈?修改姓名不应当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设置如此多主观上的限制,因为当本人决定申请修改姓名这件大事时,已经是做了巨大的决心和勇气,并且承担一切改名带来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因此,局长可否换位思考,体谅一位因姓名受到诸多不公正对待的年轻人呢?美人之美,美美与共,我想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应当被罔顾,被漠视,政策应当始终要保证老百姓的正常需求得到满足,这样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国家氛围,鼓励更多的年轻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为建设美好小康社会而奋斗,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倘若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诉求得不到倾听,积怨得不到解决途径,又如何激励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真诚地希望局长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倾听本人的诉求,帮助本人合法使用公民权利,谢谢。 | |||
信件回复 | |||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19年12月5日上午,胡某某以“南昌方言将‘彩红’读作‘菜花’,是一种妇女疾病,且互联网上将‘彩虹’作为同性群体标志”为由,向香泉派出所申请更改姓名。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经和县县局审核,当事人不具备上述情形,故不能更改姓名。
和县县局已告知网民办理结果,如有疑问,可联系和县县局香泉派出所,联系电话:0555-5382801。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答复单位:马鞍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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