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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五)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申请人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提交盖章或者签名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当日内将《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 (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 (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材料(2)(3)(4)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
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