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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当场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法人或者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邮寄或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二)窗口会同治安部门结合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根据治安部门审查意见,行政审批科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四)窗口通过邮寄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延长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 |